|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本) 第四十七条 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二条 生产、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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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环境保护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做出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同意备案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