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排污申报登记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本)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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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环境保护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做出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同意备案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