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对环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环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环评机构应当如实提供。 监督检查包括抽查、年度检查以及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对环评机构的审查。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环评机构的抽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环评机构的年度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和年度检查,应当对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主持编制机构的资质以及编制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查。 对主持编制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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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环境保护局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2.结果处理责任: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对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