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 事项名称 | 电磁辐射监督管理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3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 责任主体 | 区环境保护局 |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行政区域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撤销、撤销环评批准文号、建议撤销或收回批准文号、计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关处理。 3、移送责任:对违法者,及时移送同级公安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案,并进行跟踪检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3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业务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备注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