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逾期不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强制执行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执行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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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环境保护局 |
责任事项 |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处置危险废物或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的下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实施、理由和证据,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实施责任:送达决定书,委托第三方代履行强制执行决定。 4监管责任:检查危险废物或不符合国家规定废物的处置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