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玉泉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玉泉分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对的强制执行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执行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九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责任主体 区环境保护局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下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实施、理由和证据,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实施责任:送达决定书,委托第三方代履行强制执行决定。 4监管责任:检查治理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