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玉泉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玉泉分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本)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责任主体 区环境保护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2.结果处理责任: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对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