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玉泉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玉泉分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权力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责任主体 区环境保护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不符合原审批环节进行合法合规性、改进措施合理性进行审查。如需要技术评估,委托评估单位开展现场踏察、专家组审查等技术评估。对评估单位提出的评估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同意备案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