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玉泉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玉泉分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措施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本)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责任主体 区环境保护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当事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申辩陈述并作记录。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强制措施内容、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执行。 9.解除责任: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等情形应下达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