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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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环境保护局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行政区域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撤销、撤销环评批准文号、建议撤销或收回批准文号、计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关处理。
3、移送责任:对违法者,及时移送同级公安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案,并进行跟踪检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