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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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依照法定程序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发现问题,予以纠正,证据不足,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