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对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条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工商、质检、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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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 责任事项 |
1.监督责任:监督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
2.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结果处理责任:对发现违规违法问题的,采用约谈、要求整改等方式改正,直至进行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采用通报以及在官方网站公布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情况。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三十条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