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对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规定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作业场所应当符合标准要求,禁止将作业场所设置在居民区、不符合规定的多层房、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厂房内;
(二)按照标准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按照规定检测和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或者粉尘超标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三)按照标准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禁止在作业场所使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
存在铝、镁等金属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防止粉尘遇湿自燃。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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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依照法定程序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发现问题,予以纠正,证据不足,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接到重特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四)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接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迅速组织抢救的;
(二)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