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 事项名称 | 家庭服务业监督检查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第11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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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
| 责任事项 | 1.督查责任:向被督查的单位告知监督抽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进行抽样。 2.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结果处理责任:对发现违规违法问题的,采用约谈、要求整改等方式改正,直至进行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采用通报以及在官方网站公布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情况。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家庭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备注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