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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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发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责任主体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事项 1.督查责任:向被督查的单位告知监督抽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进行抽样。 2.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结果处理责任:对发现违规违法问题的,采用约谈、要求整改等方式改正,直至进行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采用通报以及在官方网站公布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情况。 1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