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权力类别 其他权力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8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责任主体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提交告知性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宜。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