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公司、鉴定评估公司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9月14日发布的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 责任主体 |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 责任事项 |
1.督查责任:向被督查的单位告知监督抽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进行抽样。
2.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结果处理责任:对发现违规违法问题的,采用约谈、要求整改等方式改正,直至进行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采用通报以及在官方网站公布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情况。
1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