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17号令,简称《办法》),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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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 责任事项 |
1.督查责任:向被督查的单位告知监督抽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进行抽样。
2.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结果处理责任:对发现违规违法问题的,采用约谈、要求整改等方式改正,直至进行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采用通报以及在官方网站公布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情况。
1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