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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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 责任事项 |
1.督查责任:向被督查的单位告知监督抽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进行抽样。
2.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结果处理责任:对发现违规违法问题的,采用约谈、要求整改等方式改正,直至进行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采用通报以及在官方网站公布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情况。
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