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对特许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5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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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 责任事项 |
1.督查责任:向被督查的单位告知监督抽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进行抽样。
2.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结果处理责任:对发现违规违法问题的,采用约谈、要求整改等方式改正,直至进行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采用通报以及在官方网站公布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情况。
1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