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对的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9月2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发布。该《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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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 责任事项 |
1.督查责任:向被督查的单位告知监督抽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进行抽样。
2.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结果处理责任:对发现违规违法问题的,采用约谈、要求整改等方式改正,直至进行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采用通报以及在官方网站公布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情况。
20.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二条: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