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对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7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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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纳入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定点屠宰企业、市场开办者、入市经营者、团体消费单位和外埠肉品经销商恶意损毁、破坏追溯管理系统设施设备的
篡改追溯信息的,不报、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误报追溯信息等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二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