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的内容;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广告等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公安、民政、建设、交通、文化、体育、卫生、旅游、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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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教育局 |
| 责任事项 |
1.准备责任:下发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情况检查通知,确定检查时间、内容等事项。
2.实施责任:依据检查通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作记录。
3.结果处理责任: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检查结果发文通报,及时反馈发现问题并指导整改。
4.存档备查:将检查结果存入档案,以备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