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对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管理监督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修正本)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2.【行政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3.【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6月4日国家教委令10号 卫生部令1号发布)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4.【部门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7月25日教育部令第13号公布)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指导全国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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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教育局 |
| 责任事项 |
1.准备责任:下发学校体育、卫生、艺术等工作检查通知,确定检查时间、内容等事项。
2.实施责任:依据检查通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学校体育、卫生、艺术等工作为等进行检查,并作记录。
3.结果处理责任:对学校体育、卫生、艺术等工作检查结果发文通报,及时反馈发现问题并指导整改。
4.存档备查:将检查结果存入档案,以备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