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监管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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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教育局 |
| 责任事项 |
1.准备责任:下发幼儿园检查通知,确定检查时间、内容等事项。
2.实施责任:依据检查通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幼儿园依法办学、办学条件、组织管理、财务管理、办学行为等进行检查,并作记录。
3.结果处理责任:对幼儿园检查结果发文通报,及时反馈发现问题并指导整改。
4.存档备查:将检查结果存入档案,以备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