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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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学校食品卫生工作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6月4日国家教委令10号 卫生部令1号发布)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2.【部门规章】《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责任主体 区教育局
责任事项 1.准备责任:下发学校食品卫生工作检查通知,确定检查时间、内容等事项。 2.实施责任:依据检查通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学校食品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并作记录。 3.结果处理责任:对学校食品卫生工作检查结果发文通报,及时反馈发现问题并指导整改。 4.存档备查:将检查结果存入档案,以备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