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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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教育局 |
| 责任事项 |
1.准备责任:下发教育经费检查通知,确定检查时间、内容等事项。
2.实施责任:依据检查通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教育经费进行检查,并作记录。
3.结果处理责任:对教育经费检查结果发文通报,及时反馈发现问题并指导整改。
4.存档备查:将检查结果存入档案,以备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