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颁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日期:2006年8月1日)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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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作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日内,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5.决定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裁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 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 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 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