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旗县级各类奖学金审核发放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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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初审责任: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填写申请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经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核责任: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3.审批责任:单位业务主管领导、财务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4.执行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将奖励金发给申请人,备案归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