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证书验印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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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教育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学校统一造册,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发呼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初级中等义务教育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