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9月13日教育部令第7号发布)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2003年8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8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
第七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以下类型:
(一)新任教师培训;
(二)教师岗位培训;
(三)骨干教师培训;
(四)学历进修;
(五)其他类型的培训。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每5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每个培训周期内,新教师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教师岗位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参加学历进修的中小学教师可以免于参加同期其他形式的相同内容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证书制度。高级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初级中学和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培训机构颁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评聘和晋级的必备条件,未经资格认定的培训机构出示的考核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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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教育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学校统一造册,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发呼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初级中等义务教育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