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慈善信托变更受托人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四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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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民政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审查其真实性、有效性。 3.实施责任:对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备案。 4.归档责任:备案材料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