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 事项名称 | 对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部门规章】《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06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1号公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3.【红头文件】《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取消部分社会组织行政审批项目和下放管理层级的通知》(内民政民[2014]89号) 第二条(二)基金会审批层级由自治区登记管理机关审批下延到盟市、旗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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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民政局 | ||
| 责任事项 | 1.组织受理责任: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 2.实施责任:按照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日常监管的有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3.决定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4.处理责任:对违反基金会年度检查、日常监管规定的,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约谈单位责任人,提出改进意见,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人员进行复查。 6.信息公开归档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检查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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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四十五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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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