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 事项名称 | 对社会团体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2.【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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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民政局 | ||
| 责任事项 | 1.组织受理责任: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 2.实施责任:按照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的有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3.决定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4.处理责任:对违反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有关要求规定的,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约谈单位责任人,提出改进意见,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人员进行复查。 6.信息公开归档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检查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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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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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