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措施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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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民政局 |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4.决定责任: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执行责任:应当由上级主管单位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就干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