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社会组织评估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九十五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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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民政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发布评估通知或公告,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认定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证件,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由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决定责任:受理认定申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作出认定决定。 4.送达责任:对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5.事后监管责任:对办理认定材料进行归档、保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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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中国这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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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