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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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责任事项 |
1、 组织受理责任:按照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实施责任:对社保基金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做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 决定责任:及时将有关检查情况抄送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
4、 处理责任:对社保基金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