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对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2007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第一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制度,依法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和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进行监督。
2.【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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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责任事项 |
1.组织受理责任:按照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人才市场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实施责任:对人才市场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做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决定责任:及时将有关检查情况抄送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
4.处理责任:监督检查不合格机构,除因停业、转业等原因不再继续经营,或应不可抗力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
第五十条 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核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
(二)对举办人才交流会无故不予批准,影响人才交流会正常举办的;
(三)未履行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查职责,造成后果的;
(四)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当事人、用人单位或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法权益的。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