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给退休人员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修正本)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给退休人员的,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管辖和受理条件的投诉,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于受理之日起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吊销许可证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