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措施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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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责任事项 |
1、 批报责任:对符合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条件的予以申请执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执行。
2、 决定责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对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严格核查。
3、 实施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的单位。
4、 处理责任:对存在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