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接受举报投诉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本)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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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责任事项 |
1.组织受理责任:受理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或投诉,符合条件的于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
2.实施责任: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
3.决定责任: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调查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5日内听取其申辩,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4.处理责任:依法作出相应监察文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