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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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向申请人出具所需申请材料的书面说明,载明申请材料的名称和要件。
2、 审查责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医疗经办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3、 决定责任:对符合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医疗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对不符合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
4、 执行责任:对参保人员申请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申请,应当自作出给予待遇支付决定之日起20-50个工作日内指派经办部门的工作人员承办。
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参保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6、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