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 )
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发布)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帐号;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
责任主体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受理参保单位变更申请,审核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变更材料。
3、 决定责任:对变更单位填报的变更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4、 送达责任:符合规定的,予以变更。不符合变更的,告知其理由。
5、 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变更的社保登记信息即时告知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内容。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