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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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统计局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计划,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2、组织推荐责任: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举报有功人员 按照程序逐级上报。3、审核公示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程序对奖励对象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印发有关表彰文件,送达并将表彰信息公开。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