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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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旅行社及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责任主体 区旅游局
责任事项 1.抽样责任:向被检查企业发通知告知监督检查性质、范围、要求、方式等相关信息,确定被检查单位名单。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3.复检责任:对需要复检的企业,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或指定检查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复检,并出具检查报告。 4.结果处理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向有问题的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可采取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措施。 5.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检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如有重大市场问题,应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1.《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五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