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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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责任主体 区旅游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1.《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五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