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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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营业性演出活动有涉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办案人员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材料、法律适用、执法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的,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内容、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及当事人相关责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书内容,执行处罚决定。8、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