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对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公布机关: 国务院 2006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公布 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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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违法行为,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办案人员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材料、法律适用、执法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的,举行听证。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内容、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及当事人相关责任。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书内容,执行处罚决定。8、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一)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保护机构、划定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或者建立档案的;(二)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依法查处的;(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长城损坏的。
《长城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保护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一)未对长城进行日常维护、监测或者未建立日志的;二)发现长城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控制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