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对体育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2002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公布)
第十六条 第二款 体育社会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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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
责任事项 |
1.抽样责任:向被抽查的单位告知监督抽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进行抽样。
2.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结果处理责任:对发现违规违法问题的,采用约谈、要求整改等方式改正,直至进行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采用通报以及在官方网站公布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情况。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