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裁判员技术等级(三级)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2.【部门规章】《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八条 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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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确认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登记发证责任:对符合三级裁判员标准的人员予以确认,颁发三级裁判员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4.事后监督责任:采用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裁判员日常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
| 备注 |
无 |